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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5月5日晚,在南京仙林地区东来路正常骑自行车,由于躲避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路面挖沟
本人今年5月5日晚,在南京仙林地区东来路正常骑自行车,由于躲避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路面挖沟翻身摔倒,致使右手肘部骨折,身体其他部位轻度擦伤,报警后交警处理备案,最后到医院进行诊断治疗。为了维权,先后找到玄武区管委会和路灯管理处,最后找到南京地铁集团4号线城东项目部,对方派人出面协商,但是一直没有诚意,进过一个多月的断断续续联系,逐渐失去耐心,最后给出“慰问金1000元”了事,本人认为不妥,基本医疗费都没有够,但对方坚持原来决定,口气强硬无理,本人要求面见其领导,但遭到拒绝,扬言就算走法律途径也是这样的结果(交涉电话大都被本人录音)。本人查阅相关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91条”有明文规定,错在对方。另外一些证据和材料也都具备,希望有律师帮助本人了结此事。
地区:江苏-南京 分类:民事法律-婚姻家庭 提问时间:2014-06-30 16:42:06
提问者:ASK1404117726x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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