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假释考验期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4 14:26) 点击:242 |
摘要: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 刑法第83条规定的假释考试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可见,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肯定低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考验期内遵循的规定 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2监督机关的职责 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 二、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 三、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 在假释考试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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