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婆摔倒讹人 属敲诈勒索?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4 14:24) 点击:308 |
近日,网上一则“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诬陷索赔”的帖文引起了广泛关注。11月22日,事发地四川达州警方称,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蒋某某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同时对蒋某某的儿子龚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 500元的处罚。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基本案情: 不过,此事似乎并没有就此平息,对于警方的处理,蒋某某及家人表示不服。她仍坚称是被小孩撞倒的,为了自证清白,她甚至以“全家死绝”来赌咒,他们也将申请复议。如此,公众的同情心发生了分化。那么,到底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这位老太到底讹诈人没有呢? 首先,警方作出“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结论,这是警方一家作出的结论,这种结论可以作为治安处罚的依据,但不能认为是这一事件的最终法律结论。老太一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当地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当然,老太一家也可以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小孩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可以认为是这一事件的最终结论。 从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似乎更支持公安机关的结论,即三名小孩并没有撞倒蒋老太,是她自己跌倒的。因为,除了三名小孩都证实自己是搀扶老太外,警方还找到了三名证人证实三名小孩的说法,而老太则只有她一人声称是三名小孩撞倒她的。从证据上讲,无论行政处罚还是民事诉讼证据,老太都明显处于劣势。尽管老太以“全家死绝”来赌咒,但法律并不相信赌咒,而是讲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讲“优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讲“排除合理怀疑”。你如果不能拿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则要承担败诉的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除非老太在诉讼中能找到更多有利于自己的证人,或者能找出当时倒地的录像(例如事发地的摄像头或者路过的人拍摄的录像),否则,我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要在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说,法律最终结论恐怕也是支持警方的结论。 不过,即使是法院最终支持了警方的结论,那是否说明蒋老太一定就是故意作秀,所谓的赌咒就是一种表演呢?我认为,即便是有很多证据证实三名小孩的说法是真,也不能认定在客观真实上老太说法就一定是假,尽管老太是撞倒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警方也好、法院也罢,他们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只能说是一种法律真实,法律真实是站立在证据基础上的,在事发后还原的一种“真实”,证据越多,就越接近于客观真实,但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观真实本身。所以,我们只能认同法院作出的结论,却不能百分之百排除老太被冤枉的可能。这是建设法治社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为我们只能依据证据并且在法定程序下作出判决。正如彭宇案一样,尽管他认为他是冤枉的,法院的判决却作出了不利于他的法律结论。 所以,对于“摔倒讹人案”,我是这样看的,法院如果支持了警方的结论,那么在法律上三名小孩是胜利了,也能支持更多“雷锋”站起来做好事,但不宜对蒋老太过多地作道德上的否定评价(万一她可能存在1%的冤枉可能性呢)。另外,对于这种搀扶跌倒老人引发纠纷的事件,警方应当多介入调查取证,在法律上多帮助一下那种做好事的公民,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相关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的判断方法 因此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务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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