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4 14:22) 点击:236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234号 原告广东某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春,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红军,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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